涉外婚姻配偶失踪如何离婚?离了婚孩子如何上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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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配偶失踪如何离婚?离了婚孩子如何上户口?
 
 
一、涉外离婚配偶失踪如何离婚?
1.涉外离婚的范围
《民诉法解释》第五百二十二条专门规定了涉外民事案件的范围。运用到离婚案件,涉外离婚案件应包括三类:
(1)双方均为中国公民,且双方或一方经常居住地在国外;
(2)一方为中国公民,一方为外籍人士;
(3)双方均为外籍人士。
 
2.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
 
3.若配偶失踪了如何离婚?
可以起诉至法院离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4.涉外离婚配偶失踪案件参考
4.1苏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2015)防民初字第1332号
 
【简要案情】
被告吴某为美国国籍,2008年初,原告苏某与被告吴某在广西防城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不久被告即外出,双方失去联系。结婚至今双方未生育有子女。庭审中,原告表示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处理。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法律适用的问题。原告苏某系我国公民,被告吴某为美国国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8条之规定,本案适用我国法律。
 
原告苏某住所地为防城港市防城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故本院作为原告住所地法院受理本案符合地域管辖的规定。
 
本案中原、被告是自由恋爱、自主婚姻,但双方婚前认识、了解时间较短,婚后共同居住生活时间少,2008年2月底被告外出后双方便分居生活至今,未能建立夫妻感情,故原告请求双方离婚,符合法律规定准予离婚的条件,本院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某与被告吴某(英文名WuLiuMei)离婚。
 
【证据提供】
原告提供的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
                2)结婚证复印件
 
4.2韩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4)湛开法民一初字第139号
 
【简要案情】
原告是广东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居民,被告是香港居民。原告于2008年5月经人介绍与被告认识,2008年6月12日与被告在香港登记结婚。原告是初婚,被告是再婚。因原告在湛江工作,婚后原告在香港生活了几天即返回大陆。此后,每年原告往返香港两、三次,每次停留两、三天。2013年,原告欲前往香港时,费时三个月才与被告联系上;当年年底,原告申请香港单程证,因被告不到场申请被延期。原告在庭审中确认双方婚后没有生育子女,无夫妻共同财产,也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
 
【法院认为】
被告是香港居民,本案属涉港民事案件。由于本案原告住所地在广东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本案中,婚后,原、被告双方仅共同生活了几天后便分居两地,聚少离多且少沟通,婚后无法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原告曾于2013年欲前往香港,却联系不上被告,可见两人婚姻生活现状较差。2013年年底原告申请单程证被告却不到场,致使原告的申请被延期,这导致原告有了离婚的念头。原告在庭审过程中坚决要求离婚,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不到庭,导致本庭无法进行调解,亦证明被告对这段婚姻不重视,由此可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韩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
 
【证据提供】
原告提供的证据:1)原告身份证、户口簿
                2)被告身份证、回乡证
                3)结婚证
                4)原告的通行证
 
二、涉外离婚后孩子如何上户口?
首先,若孩子在外国出生具有外国国籍的并且有《公安部、外交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五条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第二款所规定情形之一的,视该孩子不具有中国国籍,中国也不承认双重国籍。
 
但可以根据《公安部、外交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五条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第三款所说,出生时取得外国国籍的华侨子女,可以根据 《国籍法》第七条的规定,申请加入中国国籍。
 
《国籍法》第七条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
一、中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中国的;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符合以上可以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情形的,可以到户口登记机关进行申请,申请之后按《户口登记条例》所规定的程序进行即可。
 
结语:
婚姻无小事,闪电结婚需谨慎,若有其他法律问题请拨打全国统一热线:400-1555-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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