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屡遭前任骚扰,该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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骚扰、侮辱、伤害......原本以为离婚是一段不幸的结束,岂料却是“噩梦”的开始。面对这种情况,该如何实现自救呢?

 

基本案情

罗女士与王某原系夫妻关系,两人婚后生育一女。2022年,两人协议离婚,约定女儿由罗女士抚养,夫妻共同房产归罗女士所有。离婚后,双方却仍是矛盾不断,还分别以抚养费问题、离婚后财产问题等起诉过对方。后来,两人的矛盾逐步加深。王某常在信息中对罗女士侮辱谩骂,到罗女士的住处和单位威胁、骚扰罗女士,甚至对罗女士进行殴打,造成罗女士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伤害了罗女士和女儿的身心健康。无奈之下,罗女士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申请人罗女士提供的接警处警工作记录表、短信记录、照片、病历资料等相关证据,可以证实在双方离婚后,被申请人王某多次到罗女士住处及工作单位骚扰罗女士,并辱骂、殴打罗女士,以上行为已对罗女士的生活造成实质影响,足以认定罗女士遭受王某骚扰并有面临暴力的现实危险,罗女士的申请符合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裁定:禁止被申请人王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王某骚扰、跟踪、接触罗女士及子女;禁止被申请人在罗女士住处、工作单位200米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罗女士正常生活、工作的活动;禁止被申请人王某以电话、短信、即时通信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罗女士。该人身安全保护令做出后依法送达双方当事人及辖区公安机关、村委会、妇女联合会。如王某违反保护令,法院将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说法

根据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家庭成员之间或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家庭暴力的,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反家庭暴力法》对因家庭暴力导致受害一方当事人寻求司法帮助的一项司法救济方式。

2023年1月1日,修订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该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该规定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从家庭成员扩大到具有婚恋交友或终止恋爱、婚姻关系后的非家庭成员,将保护价段延展至恋爱、交友、终止恋爱关系及离婚后等不同时期,进一步优化了对遭受暴力的女性弱势群体的有效保护措施,为受害者提供了强有力的维权武器。

律师提醒,家暴只有零次和无数次,如不幸遭遇家庭暴力或在离婚后遭遇前任骚扰、威胁、恐吓等,可保留好相关证据,并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或村(居)委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寻求帮助,必要时也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以维护自身的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第二十七条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九条 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

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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