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想要离婚,妻子要求家务补偿!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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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务劳动不再“免费”,妻子付出精力心血抚养子女、料理家务并非理所当然,也应获得价值认可。

最近有这么一个案件。男方小林和女方小谭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女。婚后,小林选择考研读博,两人处于分居状态。

后来,两人矛盾渐多,争吵不断,小林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没有和好可能,于是诉至法院,要求判决离婚,女儿由他抚养。对此,小谭同意离婚,但她认为自己在小林考研读博5年期间,在人力和财力上给予支持,并承担家庭日常开支、女儿养育等家务劳动,小林应给付家务补偿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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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经法院审理,准予双方离婚,女儿由小谭抚养,小林每月给付抚养费到女儿18岁。认为小谭为抚养女儿、协助小林工作读书负担较多义务,判小林给付小谭经济补偿10万元。

 

家务补偿如何认定?

法律规定家务补偿,其实是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认可。《民法典》第1088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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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补偿并没有强调补偿女方的家务劳动,而是用了“夫妻一方”。如果男方对家务劳动付出较多,在离婚时也完全可以主张家务补偿。在家务补偿的认定上,一般会从以下几点进行综合考虑。

一是家庭和家务的时间。既包括婚姻持续时间,也包括日常家务投入时间的长短。时间越长、投入越多,补偿数额也会相应增加;

二是家务投入的精力。并不是做家务就必须得补偿,作为家庭成员,本身也有承担相应义务的责任。一般是在家庭生活中,付出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比如照顾子女和老人,负担了较多义务的一方,才能获得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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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家务劳动的效益。一般来说,负担较多义务的一方,是出于对婚姻前景的信赖,但同时也压缩了自我发展空间。因此,另一方获得的有形财产、无形财产利益,比如在婚姻期间获得的学历学位、工作前景、专业职称、知识产权等,都应计入经济补偿的范畴。

 

不离婚提家务补偿?

请求家务补偿具有时间的限制,仅限离婚时提出。如果双方还没有解除婚姻关系,一方起诉至法院要求另一方进行家务劳动补偿,法院是不予受理的。如果夫妻双方已经准备离婚,可以在离婚诉讼中提出家务补偿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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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双方协议或者被判决离婚后,法院将不再受理家务补偿请求。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没有对婚内财产制度的约定进行限制,因此不管夫妻是否对财产制度进行约定,比如约定的是分别财产制而不是共同财产制,也不影响一方向法院提出家务补偿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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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家务补偿需要当事人自己提出,一般法院是不会主动适用的。也就是说,自己的权利,要主动去争取。

 

家务补偿这样举证

一般来说,谁主张就谁举证。作为请求获得补偿的一方,应当提交相应的负担较多家庭义务的证据。因此,不妨可以从以下几点收集相应的证据。

在抚养子女方面,可以提供日常生活为子女购买衣服、食物的消费凭证或记录;提供孩子较多地由自己抚养教育的证据,比如接送孩子的照片视频,和孩子老师沟通的聊天记录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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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照料老人方面,可以通过提交带老人就诊的门诊记录、住院病历等进行证明,也可以提供带老人旅游或照顾日常起居的图片视频等证据。

同时,如果协助另一方工作,可以提交相应的聊天记录,在经济上给予支持的凭证记录等等。通过这些,可以完成对承担较多义务的初步举证,有利于家务补偿的请求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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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价值来源于劳动者付出的劳动时间、精力,以及劳动所创造的有形和无形的价值。家务劳动应当和其他社会劳动一样,被得到尊重,并理应得到相应的报酬或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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