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父母起诉女婿支付20万“带孙费”?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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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工作比较忙,由家里的老人帮忙带娃的现象比较普遍。那么,爷爷奶奶等帮忙带孙辈的,可以要求支付“带孙费”呢?

年过六旬的李大妈是女儿小杨的母亲。小王和小杨认识多年,结婚后迎来了爱情的结晶。李大妈非常高兴,对外孙子喜爱的不得了。可天有不测风雨,在外孙子出生8个月后,女儿小杨因病去世。李大妈在伤心之余,想着女婿小王工作较忙,于是把外孙子接到身边抚养。

 

起初,小王还给王大妈一点生活费,但后来几乎给过了。等到外孙子长大,教育费和生活费的开支越来越多。李大妈多次要求小王给付抚养费,未果。于是李大妈把女婿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多年外孙子的抚养费共计20万元。

最终,经法院审理认为,李大妈要求小王支付垫付的抚养费,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于是判决小王支付李大妈抚养费12万元。

 

祖父母有带孙的义务吗

现实生活中,在小夫妻都要工作的情况下,祖父母帮忙照顾孙辈是比较常见的情况,但是法律上并没有强制的义务。根据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这一法定义务的主体首先是父母。

 

《民法典》第1074条第一款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才有抚养的义务。因此,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履行抚养义务是有条件的,只有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才具有抚养的义务。

第一孙子女、外孙子女是未成年人。也就是孙子女、外孙子女不满18周岁。只有在不满18周岁的情况下,祖父母、外祖父母才有抚养义务。值得一提的是,父母对于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具有抚养义务,但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并没有这样的义务。

 

第二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已经死亡或无力抚养。这里的“死亡”包括因生理机能终止的自然死亡,以及因下落不明由法律推定的宣告死亡。“无力抚养”一般是父母以自己的收入,无法满足子女合理的生活、教育、医疗等费用需要。比如父母丧失劳动能力等。

第三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负担能力。指的是祖父母、外祖父母以自己的收入,能够满足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合理生活、教育、医疗等费用需求。如果祖父母、外祖父母经济困难,仅能维持或无法满足自身基本生活需求的,不需要履行相应的抚养义务。

因此,当父母具有抚养能力时,把子女交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不符合法律规定。

 

祖父母有权向有能力抚养的父母追偿吗

父母对于子女有直接的法定抚养教育义务。当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权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

祖父母、外祖父母并不具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只有满足上述的3点条件,祖父母、外祖父母才对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具有抚养的义务。一般来说,如果祖父母、外祖父母是短期或临性的帮忙,应视为法律上的好意施惠关系,应当予以提倡,不应作为主张抚养费用的依据。

 

如果在父母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祖辈帮忙长期带孙的,就有可能构成无因管理。法律规定,无因管理指的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了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而进行的管理行为。无因管理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和受到的实际损失。

因此,在父母没有死亡,有能力抚养子女的情况下,祖辈是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祖辈代为抚养孙辈所付出的精力和金钱,可以视为形成了抚养费用的债权,所以祖父母、外祖父母有权向应负法定义务的父母进行追偿。

 

不管怎么说,老人帮忙照顾孙辈,是基于家庭亲情和无私的爱。有时,老人索要费用更多的是为了一个理,在这个理里面,是为人父母应当承担起的抚养义务,是为人父母的职责与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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