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后又离婚,继父要求继子返还大学期间生活费,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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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在大学期间给付生活费,却在离婚后要求继子返还,法院会支持吗?

2010年,小王母亲带着年仅10岁的小王和大刘再婚,小王由二人共同抚养长大。在小王上大学期间,大刘共支付其生活费3万元。2020年,小王母亲起诉离婚,和大刘解除了婚姻关系。2021年,在小王母亲和大刘离婚后,大刘诉至法院,要求小王返还大学期间的生活费。最终,法院认为大刘要求小王返还生活费的诉讼请求,欠缺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为什么法院不支持大刘的请求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情况下是到子女18周岁为止。年满18周岁以后,还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仍然可以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

在本案中,小王母亲和大刘结婚时,小王还没有成年,由大刘和小王母亲共同抚养教育长大。根据《民法典》第1072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因此,小王和大刘之间已形成具有抚养教育内容的继父子关系。

就具体而言,小王在就读大学时已年满18周岁,按照法律规定,大刘不负有继续支付抚养费的法定义务。但大刘基于父子关系,在小王成年后选择继续支付小王就读大学期间的生活费,可以认为是自愿履行道德义务的行为。

《民法典》第985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给付的情形除外。因此大刘请求小王返还其大学期间给付的生活费,法院不予支持。

 

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由于生父母一方死亡或者双方离婚,生父或生母再婚的情形越来越常见。父母再婚后,子女对父或母的再婚配偶称之为继父母,夫或妻对其再婚配偶的子女称之为继子女。由此可见,继父母子女关系是由于父或母再婚而形成的姻亲关系。

姻亲关系是指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并没有形成抚养教育关系,仅仅是亲属称谓上的父母子女关系。比如父或母再婚后,继子女成年并已独立生活,或继子女虽未成年、未独立生活,但是没有受继父母的抚养教育。

所以双方仅为姻亲关系,在法律上并不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当亲生父或母和继父母的再婚关系解除,或者亲生父或母死亡时,姻亲关系也随之解除。在关系解除后,对继子女没有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无需履行抚养义务,继子女也无需履行赡养义务。

《民法典》明确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这也就是区别于姻亲关系的拟制血亲。这种关系因继父母和继子女的抚养教育关系而产生,同时就具有和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相同的权利和义务,比如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抚养义务,继子女对继父母的赡养义务,以及相互之间的继承权等等。

与此同时,即使继子女和继父母之间成立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继子女和生父母的关系也依然存在,生父母仍需履行相应的义务。当继父母经生父母同意,收养继子女后,因形成养父母子女关系,子女和不直接抚养自己的生父或生母间的权利义务消灭。

 

继子女有赡养继父母的义务吗

根据《民法典》第1072条第2款规定,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可以形成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关系。也就是说,继子女受继父母的抚养教育,需要履行对继父母的赡养义务。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继子女是否受到继父母的抚养教育,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认定。一般来说,主要有以下3点。

首先,受抚养教育的应当是未成年继子女,或者是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继子女。如果继子女已经成年,能独立生活了,就不享有要求父母抚养的权利,也就谈不上所说的抚养教育问题。

其次,受抚养教育主要是看继父母和继子女共同生活,并给予继子女在生活、经济、教育等方面的照料供养。最后,形成抚养教育关系,不仅需要继父母对继子女实际进行了抚养教育,还要求这一行为有时间上的持续性或长期性。

因此,只有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继子女才有赡养继父母的义务,继父母才能要求继子女进行赡养。

继父和继子虽无血缘关系,但是积极履行抚养教育职责,值得肯定。同时,受继父抚养教育的继子,也应承担起对继父的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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