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恋爱期间互赠礼物、转账是常有的事。然而情侣关系破裂后,赠与的金钱可以要回吗?订婚的彩礼能要求返还吗?
基本案情
小王和小佳经人介绍相识,交往半年后两人确定了恋爱关系,双方家长也予以认可。交往一年多后,按照农村惯例,小王向小佳支付了订婚礼金8万元。随后小王又转账1万元给小佳,用于购买钻戒和拍摄婚纱照等。后来因各种原因,双方并未登记结婚。
不久,两人因矛盾选择分手。分手时双方口头达成一致意见:小佳返还小王的订婚礼金8万元,购买钻戒和拍摄婚纱照的费用,双方各担一半。然而分手后,小王多次催要,但小佳都以经济困难为由推诿搪塞。无奈之下,小王将小佳起诉到法院,要求小佳返还订婚礼金8万元及返还购买钻戒费用7000元。庭审上,小佳辩称,双方只是恋爱关系,并未发展到订婚阶段,因此案涉8万元并非订婚礼金,而是用于双方同居生活期间的支出费用;关于案涉1万元,是小王送其生日礼物,并非婚戒,且自己也承担了购买钻戒的部分费用。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小王主张小佳返还订婚礼金8万元,虽然小佳抗辩并非订婚礼金,而是双方共同生活支出的费用,但综合考虑两人交往、同居以及双方所拍的小佳着婚纱照片、摄影馆出具的载有“新娘”“新郎”的收据等情况,小王转账的行为是基于结婚的目的,所转8万元属于彩礼性质。由于小王向小佳的案涉转账数额较大,现双方已分手,酌情确定小佳返还4万元;对于小王主张要求小佳返还购买钻戒费用7000元,小王为小佳购买钻戒的行为应视为小王对小佳的赠与,现赠与行为已完成,因此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小佳返还小王4万元,驳回小王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自古以来,结婚都是人们生活中的大事。为缔结婚姻关系,男方一般会按照当地风俗习惯,给付女方一定金额的彩礼。从性质上来说,彩礼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的赠与。如果给付彩礼后双方并未形成婚姻关系的,那么就属于所附条件未成就,在这种情况下,给付彩礼的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彩礼。但返还彩礼的具体数额,应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共同生活的时间、日常生活支出情况、未登记结婚的原因等因素综合考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