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育多年的女儿并非亲生,可以要求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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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多年的孩子并非亲生,起诉离婚并要求返还抚养费,这样的请求法院会支持吗?

 

基本案情

黄先生和何女士于2015年登记结婚,次年生育一女佳佳。后因家庭琐事,双方产生矛盾。2021年,何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和黄先生离婚,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由于双方的矛盾无法缓解,加上周围邻居因女儿佳佳的长相问题在背后议论,于是黄先生决定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亲子关系鉴定。经鉴定,排除黄先生为佳佳的生物学父亲的可能性。至此黄先生对婚姻关系感到失望,随后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与何女士离婚,并要求其返还已支付的抚养费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本案中,何女士曾起诉要求离婚未获法院支持。后夫妻关系仍未得到改善,现黄先生起诉要求离婚,足以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双方的婚姻关系应予解除。

关于亲子关系问题,黄先生认为佳佳和自己不存在亲子关系,并提供DNA检测报告书予以证明。而何女士未到庭应诉予以抗辩,且不同意做亲子鉴定,没有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因此可依法推定佳佳和黄先生不存在亲子关系。

关于子女抚养及抚养费问题,黄先生认为佳佳并非自己亲生,应由何女士抚养,法院予以支持。而由于佳佳和黄先生并无亲子关系,黄先生基于对佳佳是亲生孩子的错误认识而抚养,造成其财产减少。而何女士作为佳佳的亲生母亲,应承担抚养义务,其因黄先生的抚养行为免于支出其应负担的抚养费用而获益,因此黄先生返还抚养费有据可依。根据抚养年限及本地生活水平等综合因素考量,法院酌情支持何女士赔偿黄先生抚养费10万元。

关于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由于何女士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双方的夫妻感情,给黄先生造成了较大的精神损害,因此法院对黄先生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

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夫妻双方均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子女是家庭的重要成员,亲子关系是家庭关系稳定的基础。如果婚姻关系中,一方违反忠诚义务或者隐瞒亲子关系事实的行为,造成家庭关系的严重破坏,应对另一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返还抚养费和精神损害赔偿。

夫妻间相互忠实,既是法定义务,也是基本的道德要求。夫妻双方的行为,不仅关涉到彼此的关系,而且还关系到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因此在婚姻关系中,双方应当严格约束自己的行为,共同维护婚姻家庭的幸福与和谐。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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