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这样擅自赠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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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认为,结婚后夫妻任何一方取得的收入、财物等都是共同财产,那夫妻任何一方处理财产都是正常的、合法的。但事实真的如此吗?夫妻一方擅自赠与他人财产,真的有效吗?

 

基本案情

小许和小美系夫妻,杨某和小许系同学。2018年至2021年期间,小许通过微信、银行向杨某转账合计10万余元,并为杨某购买金银首饰若干。小美知情后,以小许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行为无效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杨某返还其接受的财物。庭审上,杨某辩称其和小许只是同乡同学,赠与的财物只是同学情谊的体现,不应返还。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许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杨某多次转账、购买物品,且价款合计10万余元,这显然超出同学之间的赠与范畴。小许和小美未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所有归属,其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应为共同共有。而小许未经其共同共有人小美同意,也并非出于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大额财物赠与杨某,侵害小美的财产权益,该赠与行为无效。因此,杨某应返还其获取的财物。

 

律师说法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未对财产作出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共同共有权,其共同财产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及平等处理权。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一方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但这并不代表任何一方可以对共同财产任意处分。对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所产生的较大数额的财产支出,夫妻双方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任何一方均无权单独处置。由此可见,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将共同财产无偿赠与他人的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而且有违民法上的公平原则,因此该赠与行为应属无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九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第三百零一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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