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约定一方不负担抚养费,之后还能追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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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为争取孩子抚养权,当事人双方作出约定,孩子归女方抚养,男方无需支付抚养费。之后因生活消费增加,女方向男方主张抚养费,法院会支持吗?

 

基本案情

2012年3月,小王的父母经法院调解离婚,调解协议约定小王随母亲生活,并由母亲自行负担抚养费。双方离婚后的十年里,小王的生活费、教育费等一直由小王母亲承担。2022年,小王母亲作为小王的法定代理人,以小王即将升入高中,需要改善小王的生活和学习状况为由,将小王父亲起诉到法院,要求其每月按2000元的标准,支付2012年3月至小王18周岁的抚养费。小王父亲称,其和小王母亲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自己无需支付抚养费,现在前妻出尔反尔,不符合诚信原则。小王要求其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过高,但作为父亲同意每月支付小王部分抚养费。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小王的父母2012年3月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协议小王由母亲抚养,小王母亲自行负担小王的抚养费。小王父母之间的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双方离婚十年后,小王母亲的收入情况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相较于离婚时发生了明显变化。随着小王年龄的增长,各项生活开支也随之增加,母亲的工资收入已无法维持小王的正常生活开支。因此,小王以出现新事由,为改善生活和学习状况为由,主张其父亲支付自2022年7月起至其年满18周岁的抚养费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而在出现新的事由前,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相应义务,因此小王要求其父亲支付自2012年3月至起诉日之前的抚养费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结合小王父亲的收入等情况,判决其自2022年7月起至小王年满18周岁时止,每月支付小王抚养费800元。

 

律师说法

调解协议作为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对离婚相关事项自愿达成的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在没有正当事由的情形下,双方当事人均应遵从民事调解书对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但签订调解协议后,如因物价上涨、子女上学、患病等原因,不能满足子女实际所需,本着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一方依法可以要求另一方支付或增加抚养费。

律师提醒,夫妻双方在签订相关离婚协议时,应慎重考虑,对子女的抚养应充分考虑子女的利益,作出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抚养权及抚养费约定。切勿作出超出自己能力范围的约定,避免引起纠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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