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可以向对方索要分居期间的孩子抚养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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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分居,其间女方独自抚养子女。那么离婚时女方要求男方支付分居期间的子女抚养费吗?

 

基本案情

王女士与曹先生于2012年7月登记结婚,2015年生育儿子小曹。自2020年4月起,王女士与曹先生因家庭日常琐事产生矛盾,双方开始分居。分居期间,小曹随母亲王女士生活。曹先生从未看望过母子二人,也未向王女士支付过任何抚养费用。2023年9月,王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曹先生离婚,儿子小曹由其直接抚养,曹先生依法承担小曹的抚养费。同时,王女士还要求曹先生支付自双方分居至起诉之日止儿子的抚养费一半。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感情是夫妻关系存续的基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本案中,原告王女士与被告曹先生因感情不和分居已达三年多,且双方经法院调解和好未果,足以证实王女士与曹先生夫妻感情破裂,符合离婚的实质要件,应依法准予离婚。双方均同意儿子小曹由原告王女士直接抚养,被告曹先生负担今后小曹抚养费的一半。

双方对分居期间儿子小曹抚养费的负担问题存在争议。法院认为,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无论夫妻双方是否离婚,均应对未成年子女尽抚养义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权请求支付抚养费。本案中,小曹年仅八周岁,尚需父母的照顾抚养。曹先生作为小曹的父亲,即使其与妻子王女士已经分居,也仍然需要履行抚养儿子的法律义务。因此,王女士要求曹先生支付分居期间儿子小曹的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至于抚养费金额,法院综合考虑抚养义务人的工作及收入、本地消费水平、被抚养人实际需要等因素,法院酌情支持由曹先生承担自2020年4月起至法院审理之日止的子女抚养费5万余元。

 

律师说法

现实生活中,夫妻未离婚但实际分居的情况并不少见,但夫妻分居并不意味着对未成年子女抚养义务的终结。因为基于亲子关系产生,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法定的、无条件的、强制性的义务,不受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父母是否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影响。在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无论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在离婚后,都不能免除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而在子女抚养费数额的具体确定上,法院会根据子女正常生活的实际需求、父母双方的经济状况、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现有生活负担等因素,作出合理的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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