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避支付非婚生子的抚养费?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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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恋人双方未能缔结婚姻关系而生育的子女,即为非婚生子女。如果父母逃避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那么这种情况下该怎么办呢?让我们来看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王先生与梁女士在确立恋爱关系后同居,并于2018年5月生育一子小王,但两人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2019年4月,因发生矛盾,梁女士离开王先生,未再与王先生共同生活。自2019年5月至2023年3月期间,小王的所有开支均由王先生承担,梁女士未尽到对小王的抚养职责。随着小王的年龄增长,生活、教育开支逐渐增长,2023年4月,王先生作为小王的法定代理人起诉到法院,要求梁女士支付2019年5月至2023年3月期间的抚养费,并每月给付抚养费1500元直至小王成年为止。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本案中,王先生与梁女士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并于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小王,该子女虽属非婚生子女,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父母对非婚生子女仍负有抚养教育义务。因此,对于小王主张梁女士给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小王的抚养问题,因其多年来一直跟随王先生及其家人生活,为不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同时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实际情况,小王由王先生抚养为宜。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非婚生子小王由王先生抚养,梁女士支付2019年5月至2023年3月期间的抚养费给小王,并于2023年4月起每月支付小王抚养费1500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止。

 

律师说法

同居关系的解除,意味着男女双方感情的结束,但是父母、子女关系依然存在,抚养孩子是为人父母的责任,任何一方都没有理由推卸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该条规定确立了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明确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父母之间的婚姻关系不应成为致使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权利有所差别的理由。

同时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由此可见,抚养义务不受父母是否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影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有义务对子女进行抚养和照顾,而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也同样有抚养子女的责任和义务。父母逃避支付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未成年子女可以通过诉讼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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