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抚养费,这些问题一定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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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何为抚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2条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费用。一般作如下理解:

❖生活费。生活费是指维持子女日常生活必须支出的费用,如必要的衣食住行费用。

❖教育费。一般来说,在司法实践中被认可的教育费主要为小学、初中、高中的教育费用,包括学费、书本费用以及子女必须接受的教育项目的相关支出。超出基本教育的额外费用,如各类课外班、择校费等,则宜由父母协商确定。

❖医疗费。医疗费一般包括医药费、住院费,具体如挂号费、检查费、手术费等。

 

02 谁来主张抚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7条第1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因此,主张抚养费的主体为子女一方,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或者监护人则可作为法定代理人代理子女参加诉讼。由于离婚纠纷为复合之诉,故在离婚诉讼中,则不将子女列为诉讼主体。

需要注意的是,“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一般情况下,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03 抚养费如何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9条规定,抚养费的金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生活水平确定。

实践中,一般需要结合上述因素和个案情况予以确定。

1. 子女的实际需要

是指子女在日常生活等各方面的需求,包括基本的生活需求、适当的教育需求以及必需的医疗需求等。

2. 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是指父母收入范围内支付子女抚养费的承受能力。对于父母有固定收入的,可按其月总收入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3. 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应理解为子女长期生活居住地普通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可参照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等指标予以认定。

 

04 抚养费的变更

通过协议或者判决确定抚养费后,并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有负担能力的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抚养费的合理要求。存在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或子女实际生活需求,法院原先判决或者协议约定的抚养费基础已不存在或者发生重大改变等正当理由的,子女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8条主张增加抚养费。

实践中,当父母一方主张生活境遇发生重大变化而严重影响给付能力或无实际给付能力,需减免抚养费的,一般从以下几方面予以考虑:

1. 给付方收入明显减少,虽经过努力仍然维持在较低水平;

2. 给付方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定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一方又有能力;

3. 一方处于服刑期间失去经济来源无力给付的。

需要注意的是,当父方或母方请求减少抚养费后,一旦恢复抚养能力,子女仍有权要求恢复至原定抚养金额,甚至要求增加抚养费。

 

05 怎样支付抚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0条规定,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故抚养费的给付方式以定期给付为原则,一次性给付为例外,一般而言定期给付均为按月给付。对于一次性给付适用的情形,实践中一般需综合考量给付方的经济负担能力、子女的成长需要和物价变动等因素。如父母长期在异地生活的,有条件的以一次性给付为宜,避免子女出现难以定期获得抚养费而影响生活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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