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向第三者赠与100多万,能要回来吗?

阅读: 关键词:珠海律师服务

生活中,夫妻一方基于维系婚外关系的目的,而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的情形时有发生,那么该赠与行为是否有效?第三者是否应当返还财产?让我们来看一起夫妻一方为维持婚外恋情关系而引发的赠与合同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王女士与罗先生系夫妻关系,后双方因家庭矛盾无法共同生活。2022年6月,罗先生向当地法院诉请离婚和分割财产。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王女士与罗先生自愿离婚。在该案审理过程中,王女士发现罗先生长期婚内出轨吴某,并多次转账、购买物品或代吴某支付日常生活费用。王女士认为,罗先生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及公序良俗,于是起诉到法院,请求认定该行为无效,吴某应返还相应价值的款项。经法院查明,罗先生自2015年至2021年期间,共转账给吴某41万余元,并为其购买汽车、家电用品等,共花费63万余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罗先生在与王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向吴某转账及代支付款项,应视为罗先生对吴某的赠与,上述赠与款项应认定为罗先生与王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罗先生向吴某的赠与行为不仅违背公序良俗,而且未经王女士同意,损害了王女士的权益,应认定为无效。王女士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共有人,有权请求吴某返还赠与款项。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吴某向王女士返还受赠与的全部财产104万余元。

 

律师说法

根据法律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在未对财产作出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共同共有权,其共同财产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及平等处理权。夫妻一方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但这并不代表任何一方可以对共同财产任意处分。对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所产生的较大数额的财产支出,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任何一方均无权单独处置。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将共同财产无偿赠与他人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而且还违背公序良俗,严重损害配偶的合法权益,依法应认定无效,受赠一方应将所得财产予以返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配偶向第三者赠与100多万,能要回来吗? 文章地址:
  • 本文关键词:
  • 珠海律师咨询微信

    律师咨询微信号:JDC_lawy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