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刑事案件律师事务所律师解释,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标准,在不同类型刑事案件中并不统一。
珠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在当下司法实践中逐渐受到关注,相对于单独的侵权类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有权主张及最终能够获得支持的赔偿范围较小。而由于上述赔偿范围的限制在正当性上存在一定疑问。
因此,当下法律和司法解释确定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不仅招致理论界和实务界纸面上的批判,还被司法判决“伺机突围”。
由此导致,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标准,在不同类型刑事案件中并不统一。
珠海刑事法律咨询加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具有“刑民交叉”的性质,因此对于很多案件当事人,甚至是一些司法实务人员而言,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赔偿范围这一看似简单的问题,也值得梳理和说明。
我国在较早时期即展开了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探索,最高司法机关也陆续发布了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运行的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如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2月13日《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等)。
2013年1月1日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法解释》)生效之后,此前的相关规定或被覆盖,或被取代,不再继续有效。
珠海打刑事官司律师因此,当下构建起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法律渊源,主要包括《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101条至第104条规定,《刑诉法解释》第六章第138条至第164条规定。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范围,在总的原则上,《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一款、第103条将其限定在“物质损失”范围内。
珠海打刑事官司律师据此,精神损害赔偿首先被排除在了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之外。对于“物质损失”的理解,《刑诉法解释》作出了进一步的细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