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牟利虚开发票6000余万元,夫妻俩双双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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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与各项社会经济活动息息相关。发票的开具不仅有着规范的管理要求,更有着严格的法律约束。然而,有人为谋取不法利益,铤而走险,利用各种手段虚开发票,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

 

基本案情

2020年起,被告人王某为非法牟利,利用其本人及妻子被告人吴某的身份证,分别注册登记了两家机械设备公司,并雇佣他人代理税务登记记账、报账、领取发票、开具发票、工商年审等业务。之后,王某通过他人介绍,以票面额4%至8%不等的价格,找他人虚开机械设备机械设备等增值税专用发票385份作为公司进项,价税合计6620万元,其中税额686万元。同时,王某以票面额8.5%至9%不等的价格,为50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90份作为销项,价税合计6160万元,其中税额708万元。

直到被查获,王某利用上述方式赚取票点差额共牟利约70万元,非法所得用于补缴税款以及偿还其本人的银行贷款。2022年,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王某、吴某抓获归案。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吴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在没有货物购销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并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巨大,侵犯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监督管理制度,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属共同犯罪。

鉴于被告人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系从犯且已积极预交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因此对其可以减轻并适用缓刑。

最终,法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律师说法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主要有以下四种具体表现方式:一是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是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三是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四是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22年5月1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作出明确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吴某存在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两种行为,且税款数额已达到追诉标准,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律师提醒,守法经营、依法纳税是生产经营活动的“生命线”,无论企业还是个人,都应当遵守税收征管相关法律法规,牢固树立依法诚信纳税理念,认真履行纳税义务,切莫为了利益而触碰法律红线。以身试法,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五十六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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