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刑事律师:这件事千万别干!已有人因此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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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购买烟花爆竹的需求量逐渐增多,而有人在此时动起了私贩烟花的“歪主意”,殊不知该行为已触犯法律。

 

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王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的情况下,前往B市向当地厂商购买多个品种的烟花共计765件后,通过某平台雇佣货车司机李某将上述烟花运回A市准备用于销售,王某则驾驶车辆一同返回。次日上午,李某(另案处理)驾驶装有烟花的货车行驶至A市某高速公路出口时被查获,王某向公安机关主动表明货主身份并配合调查。经认定,上述烟花价值共计152530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规范,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烟花制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结合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等,并参考所在社区评估意见,最终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扣押在案的烟花765件,予以没收。

 

律师说法

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物品,运输、存储不当极易发生事故,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售卖烟花爆竹必须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取得相应许可后方可进行销售。与此同时,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还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律师在此提醒,春节将至,经营者应提高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自觉遵守烟花爆竹售卖、运输等相关规定,否则轻则被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比如被处罚金、拘留,重则触犯刑法,面临牢狱之灾。而消费者也应擦亮眼睛,通过合法途径购买烟花爆竹,如发现身边出现涉及烟花爆竹违法行为,应及时向行政执法部门举报。

 

法条链接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二)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三)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第二款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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