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约定利息,借款人却不承认?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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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间借贷中,借贷双方经常对利息约定不明确,或者仅仅是口头约定。一旦起了纠纷,双方便各执一词。这种情况下,法院又会如何认定呢?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20日,张某向邓某借款并出具借条。借条上除了有张某的签名和日期外,仅载明以下内容:张某向邓某借款9万元。当日邓某将9万元打入张某的银行账户。之后自2021年1月开始,张某每月向邓某还款900元。2023年1月,张某一次性支付8900元后便停止向邓某支付钱款。之后邓某多次催要,但张某均拒绝还款。2023年4月,邓某起诉到法院,请求张某偿还借款82000元及利息1800元,后续利息截止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月利率1%进行计算。张某辩称,自己确实借了邓某10万元,由于双方关系较好,并没有约定利息,不同意支付利息;其已向邓某偿还29600元,剩余借款60400元同意归还。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张某向邓某借款9万元及张某已经偿还8000元本金的事实。邓某提交与张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明邓某多次于月初向张某要求偿还利息,张某均按照要求转账900元。

结合当事人的陈述、银行流水、聊天记录以及张某连续有规律的偿还行为,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虽未在借条上约定利息,但是借款人连续有规律支付钱款的行为,符合民间借贷交易习惯,也更接近客观事实,足以印证双方存在口头约定利息且张某已经实际履行的事实。同时,邓某主张的利息标准并未超出法律规定,属于有效约定,双方该口头约定系民间借贷合同的组成部分。张某主张双方之间没有约定利息、偿还钱款实为借款本金,与其实际按照邓某要求支付利息的行为相悖,不能构成有效抗辩。因此张某每月支付邓某900元,应认定为支付借款利息。

最终,法院判决张某支付邓某借款本金82000元及利息1800元;张某以82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息1%支付邓某逾期利息。

 

律师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在司法实践中,对利息只有口头约定而没有书面约定的情形时常发生,但由于口头约定没有固定可视的证据予以证明,因此极易产生纠纷。而口头约定的利息能否得到支持的关键在于:是否提供证据证明口头约定利息的事实。只要证据材料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主张的,即可以认定口头利息的存在,比如双方之间的聊天记录、视频记录、通话记录等能够证实双方有口头约定利息的,一般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不过,由于口头约定往往存在难以举证、难以查明事实等弊端,因此律师建议:在民间借贷的过程中,出借人应当让借款人出具借条,并在借条中明确约定借款数额、利息、还款时间等事项,以免将来产生争议。同时,还要注意留存好借条、转账凭证等重要证据,以便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一款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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