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20万到手19万,“砍头息”法院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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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该利息就是俗称的“砍头息”。当民间借贷遇到“砍头息”,法院会支持吗?让我们来看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月,因生意资金需要周转,王某向李某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同时双方口头约定月息9000元。同日,李某通过转账将借款转至王某账户,并预先扣除当月利息9000元,实际转款数额为191000元。此后,王某按约定每月向李某支付利息9000元,付至2023年8月20日后未再还款。后双方因借款归还问题发生争议,李某将王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其归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相应利息。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但根据法律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在本案中,虽然借条中载明借款本金为200000元,但李某将9000元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王某实际借到李某的款项为191000元,因此本案的借款本金应认定为191000元。

关于双方约定月息9000元,即年利率54%,已超出法律规定的利率标准。自2020年8月20日起,利率保护标准应参照起诉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因此,本案借款利息应以13.8%为限。多支付的利息应当充抵本金。

经计算,法院依法判决王某还需向李某偿还尚欠的借款本金为15万余元及利息。利息以15万余元为本金,自2023年8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13.8%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

 

律师说法

预扣利息,俗称“砍头息”,是指在交付借款的过程中,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实际交付借款数额少于借条、借据等凭证所载明的借款金额的情形。虽然支付“砍头息”行为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借款人预先在借款中扣除利息或许是为了确保收回利息,但无论出于何种目的,法律对借款预先扣除利息的行为都是持否定的态度。在支付借款本金的过程中,预先扣除利息,会导致借款人实际借到的本金低于借据约定的借款数额,此外在逾期之后仍然按照借据约定的借款本金计算利息,会进一步导致借款人以超出实际的借款金额而支付利息,造成借款人额外的利息负担。

律师在此提醒,无论是出借方还是借款方,都应增强法律意识,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从事民间借贷行为。尤其是借款方,在遇到被收取“砍头息”的情形时,要有规避风险的意识,在交付借款的过程中,有意识地收集和留存借贷合同、资金往来及转账凭证等相关证据,以便后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第二十六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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