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离婚时“净身出户”,债权人如何维权?

阅读: 关键词:珠海律师服务

俗话说,有借有还,再借不难。然而有些债务人却利用离婚协议转移财产,企图通过“净身出户”的方式恶意逃避债务,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面对这种情况,债权人该如何维权?让我们来看一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罗先生因生意资金周转需要,向王某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承诺于2024年9月前还清。2023年4月,罗先生与妻子邓女士自愿离婚,二人签署《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套房屋、一辆机动车归邓女士所有,罗先生名下的债务由罗先生承担。债权人王某得知该情况后,认为罗先生离婚时“净身出户”的行为损害了自己的债权实现,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撤销债务人罗先生、邓女士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涉案房屋、涉案机动车的财产分割条款;请求判决确认债务人罗先生对涉案房屋、涉案机动车享有50%的产权份额。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债务人以放弃债权、放弃担保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本案中,罗先生在离婚时对外尚有巨额债务,且无固定收入,在缺乏履行前述债务能力的情况下,却仍在协议离婚过程中放弃自己对共有房产和机动车享有的份额,并无偿转让给邓女士,导致罗先生财产不当减少,该行为必然会影响到债权人王某的债权实现,损害债权人王某的利益,因此法院判决撤销债务人罗先生与邓女士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

 

律师说法

在日常生活中,部分债务人明知对外尚有债务或身陷债权诉讼,却仍通过离婚不当分割或无偿赠与、低价转让等协议方式转移财产,企图“净身出户”逃避债务。遇到这些逃避债务的情形,债权人可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存在撤销事由时一年内,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财产处分约定,以实现自身债权。本案中,在借款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况下,罗先生通过签订离婚协议的方式,将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转让给邓女士,致使债权人王某的债权难以实现,因此王某有权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一年内请求撤销涉案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

律师在此提醒,在婚姻关系中,一方自愿放弃分割共同财产,应以不影响其个人偿债能力,不损害债权人利益为前提。本案中类似“净身出户”的无偿处分财产协议,不能成为债务人逃避债务的理由。而作为债权人,应适当留意债务人对其名下财产的处分行为,一旦债务人名下财产发生变动,应及时调查、取证、起诉,以免撤销权在一年内没有行使而消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债务人离婚时“净身出户”,债权人如何维权? 文章地址:
  • 本文关键词:
  • 珠海律师咨询微信

    律师咨询微信号:JDC_lawy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