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外卖途中受伤,谁来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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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小哥送餐过程中受伤,后果应由谁来承担呢?

2021年6月,小杨在某外卖配送公司注册为专送骑手,双方没有签订合同。2022年3月早上,小杨送餐途中因路线不熟,边走路边拿手机查看位置时,不慎摔伤受伤。随后,小杨向该配送公司报备后,前往医院检查治疗,经诊断为右侧肋骨骨折,需要休养两个月。事发后,该配送公司拒绝为小杨承担赔偿责任,于是小王诉至法院。

庭审上,小杨称,其和公司构成劳务关系,因送餐途中摔倒受伤,公司理应承担赔偿责任。该配送公司辩称,小杨在送餐途中自己摔倒受伤,作为使用劳务公司并不存在过错,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配送公司需要承担责任吗

在本案中,小杨和该外卖配送公司一致确认双方构成劳务合同关系。

根据《民法典》第1192条第1款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配送公司作为雇主,具有保障雇员人身安全不受侵害的义务,小杨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到损害,配送公司作为雇主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具体到本案,小杨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具有基本安全意识,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是导致摔倒受伤的主要原因,其自身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主要过错。而配送公司作为使用劳务的平台,在管理过程中,没有履行好对外卖员就交通、安全等知识内容的培训,存在一定过错。最终,法院认定小杨承担主要责任,配送公司承担次要责任。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不同责任

外卖员和配送平台即配送服务商,双方到底是构成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所承担的责任将会截然不同。

在劳动关系的情形下,如果配送服务商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当外卖员被认定为工伤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如果配送服务商没有缴纳工伤保险费,外卖员因履行工作职责遭受损害的,由配送服务商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当双方为劳动关系时,配送服务商对于外卖员送餐过程中遭受的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

而如果双方为劳务关系时,配送服务商对于外卖员因劳务受到损害的,就需要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也就是说,外卖员在配送过程中遭受损害的,配送服务商应当承担责任。不过,外卖员也存在过错的,应适当减轻配送服务商的责任。

需要提醒的是,如果用人单位和外卖员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判断构成何种关系,主要衡量双方是否具有达成劳动关系合意、是否具有人身从属性以及是否具有经济从属性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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