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起争执,继母继子女对簿公堂,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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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去世,未留下遗嘱,再婚妻子和继子女因遗产分配问题发生争执,最终对簿公堂,那么法院会怎么判呢?

 

基本案情

原告小美系张某和前妻孙某之女,孙某于2000年去世。张某丧偶后于2010年和被告黄女士结婚,婚后被告到张某居住的房屋处生活,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小美未和双方共同生活。

在2017年5月间,张某和黄女士在其所在的社区危房改造资金的资助下,对该房屋进行了翻建。翻建后,仍由张某和黄女士共同生活居住。2021年6月,张某因病去世。黄女士要求依法继承张某的遗产,但遭到小美的反对。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小美将黄女士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原告享有该房屋2/3产权份额,被告黄女士享有1/3产权份额。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自然人的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因案涉房屋原属张某和前妻孙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孙某去世后,孙某所涉财产张某和原告小美享有继承权;张某和被告结婚后,案涉房屋在危房改造中由张某和被告进行了翻建,即原财产出现重大变化,被告亦基于房屋翻建行为,成为了案涉房的共有人;在张某去世后,原告和被告对张某所涉财产享有继承权。结合案涉房屋的演变等因素,法院酌定原告小美和被告黄女士就案涉房屋各享有1/2的份额。

 

律师说法

在遗产继承纠纷中,首先要确定的是继承权主体,即哪些人具有遗产的继承资格。遗产继承资格确定后,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应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来分割遗产。

律师提醒,亲属的离世是令人悲伤的,而处理逝者生前的财产,也是必须面对的问题。当纠纷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纠纷当事人应保持正确的心态,相互之间多一份理解,加强沟通与交流,本着亲情为重的原则来妥善解决双方的继承纷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条 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款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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