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车站扶梯上被人撞倒受伤,车站方是否需要担责

阅读: 关键词:珠海律师服务

在车站自动扶梯上,因邻近乘梯人不慎摔倒,导致自己被撞倒受伤,那么车站方和邻近乘梯人是否都需要担责?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罗某在某车站出口乘坐上行自动扶梯。此时携带多件行李的王某站在罗某前侧台阶处。后由于王某的行李较多,一时未能扶稳电梯扶手,导致身体后倾,将罗某撞倒在扶梯上。

事发后,车站工作人员立即赶到现场,将罗某送往医院检查治疗。经诊断,罗某为腰椎外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为此罗某做了腰部手术。之后双方因赔偿问题协商不成,罗某将王某和车站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王某作为成年人,乘坐自动扶梯时未遵守车站公司关于乘梯安全的指引,携带多件行李乘坐自动扶梯,因站立不稳后倾,其过失行为导致罗某受伤,对事故损害结果具有过错,构成侵权,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法院经查明,案涉自动扶梯的报建、保养和运行均无异常。而车站作为自动扶梯的管理者,在乘客乘坐自动扶梯前,以广播及文字说明等方式告知乘梯注意事项,并在自动扶梯区域设置安全提示。事发后,车站工作人员及时对罗某予以救助,并垫付部分医疗费,车站方面履行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对罗某的损害结果发生并无过错,因此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王某赔偿原告罗某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

 

律师说法

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王某违反车站的安全指引,使自身处于易跌倒的危险状态,最终因站立不稳后倾导致他人受伤,其行为和损害结果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此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而安全保障义务体现了法律对消费者的倾斜保护,是公众安全的“护身符”。但是,经营者或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也并非无边界。根据法律规定,只有经营者或管理者存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且消费者因此过错遭受损害的,经营者或管理者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车站作为管理者,为妥善保障场地安全,提前预判自动扶梯可能存在的风险,并通过广播、文字说明、警示标志等多种方式,直接、明确引导携带大件行李的旅客乘坐直达电梯,以合理的方式履行告知、警示义务,且事发后也采取有力措施,及时救治伤者。因此,车站方面在本案中已尽到了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

律师提醒,携带大件行李的乘客在出入公共场所时,应自觉遵守乘梯规则、交通规则,尽量乘坐车站提供的直达电梯,以免发生意外。在公共场所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前提下发生人身伤害的,由过错方自己承担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在车站扶梯上被人撞倒受伤,车站方是否需要担责 文章地址:
  • 本文关键词:
  • 珠海律师咨询微信

    律师咨询微信号:JDC_lawy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