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父母尽更多赡养义务的子女,能多分遗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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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父母承担较多义务的子女,在父母去世后,可以主张多分遗产吗?民法典是这样规定的。

 

基本案情

李大爷和林大妈婚后育有一子二女,分别是大儿子小李、大女儿小美、二女儿小佳。后小美和小佳均相继出嫁。此后的十几年间,小李一直和父母共同生活,履行对李大爷和林大妈日常生活照料义务。之后因当地土地规划,小李和李大爷、林大妈共同居住的房屋被征收,三人分别与拆迁公司签订了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其中,父母名下被拆除房屋系小李建造的二层楼房,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由小李代签,其名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共有拆迁补偿款95万余元,该款由小李领取并保管。

2022年,李大爷和林大妈相继去世,未留下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二人父母均先于其去世。李大爷和林大妈的丧葬相关事宜及费用均由小李一人负责。后小美、小佳认为李大爷、林大妈名下的拆迁利益属于父母留下的遗产,应由小李及小美、小佳共同继承,即每人各继承、享有上述房产三分之一所有权权利份额。小李不同意,双方僵持不下,于是小美、小佳将小李起诉到法院要求平分遗产。

 

法院判决

庭审上,小李认为,父母名下被拆房屋系自己建造,所获拆迁利益也应归自己所有,不属于父母的遗产,不应予以分割。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大爷、林大妈所获拆迁利益源于其作为乙方被拆迁人和甲方房屋拆迁公司所签订的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虽然李大爷、林大妈名下被拆迁房屋系小李建造,但该协议书系由小李代父母签订,表明李大爷、林大妈对该协议书的内容是知情和认可的。且该协议书签订的前后,小李未与李大爷、林大妈对该协议书载明的拆迁利益由谁享有作出与协议书不一致的约定。因此,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李大爷、林大妈作为签订案涉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的一方,因该协议书的约定所获利益应由二人享有,即李大爷、林大妈名下所获拆迁补偿款共计95万余元应属遗产。

本案中,鉴于小李十几年来履行了对李大爷、林大妈的日常生活照料义务,并在二人去世后操办相关丧葬事宜,属于法律规定的“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因此应当分得大部分的遗产份额。最终,法院作出判决:原告小美、小佳各得20%遗产份额,被告小李得60%的遗产份额。

 

律师说法

赡养父母与继承遗产是家事关系中对等的权利义务,是否能够继承遗产以及继承份额的多少,与子女是否对父母尽到赡养义务密切相关。敬老孝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为人子女的法定义务。《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本案中,小李及小美、小佳系李大爷、林大妈的继承人,其中小美、小佳较少探望、照料父母,只有小李长期与李大爷、林大妈共同生活,并履行生活照料及丧葬事宜,由此可以认定小李对李大爷、林大妈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因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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