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游乐园玩耍意外摔伤,责任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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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假来了,儿童乐园就成了不少家长的“遛娃”好去处。然而,如果在游玩过程中,孩子发生事故受伤,法律责任该由谁承担呢?

 

基本案情

某天,6岁的小王在母亲张某的陪同下,到某儿童游乐园玩耍。在玩蹦蹦床的过程中,小王因蹦起落下时未能站稳而摔倒受伤。随后小王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内、后踝骨折,住院21天并进行手术治疗,支出医疗费1万余元。经鉴定,小王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后因双方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于是小王母亲陈某将游乐园起诉到法院,要求某儿童游乐园赔偿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等损失。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涉案游乐园对外经营开放,应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但案涉事故发生时,游乐园并未安排管理人员现场巡视和维护,未尽到谨慎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了小王的实质伤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而小王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行为动作的危险性缺乏认知和判断能力,其监护人应当在其玩耍时高度注意、谨慎看护,对小王做出的危险行为及时提醒或者制止。但本案中,母亲陈某作为小王的监护人,并未在案涉区域进行看护,属于未尽到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其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应对事故的发生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终,法院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综合考量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酌定小王的母亲陈某对本次事故承担30%的责任,儿童游乐园承担70%的责任。

 

律师提醒

儿童游乐园作为游乐设施的经营单位,面对消费群体大多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合理预见风险因素,及时消除危险或者采取必要措施,比如在游玩设施处设置醒目、全面的风险提示,并切实履行必要的说明和警告义务,同时安排足额的工作人员对所经营的场所进行巡视,以确保消费者的人身安全。

而家长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也应当履行监护责任,增强安全意识和监护意识,仔细阅读游玩安全警示提醒,遵循工作人员的安全提示,保证孩子在自己的视线范围内,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八条 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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