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将遗产留给现任妻子,前妻子女起诉要求继承,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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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去世后,其现任妻子与前妻所生子女因为遗产继承问题对簿公堂,但这一次,法官却没有按遗嘱分配遗产,这到底怎么回事?

 

基本案情

2004年,李某取得A房屋的所有权证书,享有该房屋的产权。2006年,李某和王女士登记结婚,婚后双方育有一子小李。2014年双方离婚,离婚调解协议载明A房屋归李某所有,小李由王女士抚养,李某每月支付小李300元。2017年,李某和林女士登记结婚。2020年李某因病去世。生前李某立有遗嘱一份,载明其名下的一切财产由林女士继承。李某去世后,林女士抛售其与李某婚后共同购买股票所的款9万元,从李某银行账户提取存款8万元,并将A房屋进行出租获取收益。2021年6月,因遗产继承产生争议,小李将林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继承李某的遗产。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因病死亡时,遗嘱生效,此时小李年仅13周岁,既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李某在立遗嘱时未对小李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与法律上的“必留份”制度相悖,因此不能完全按照其所立遗嘱分配遗产。但是该种情形并不导致遗嘱全部无效,李某遗产中扣除其应当为小李保留的必要份额外的其余部分遗嘱仍然有效,即在遗产处理时应为小李留下必要的遗产,其余部分则遵照李某的遗嘱进行分配,由林女士继承。由于小李放弃银行存款8万元,因此经核算,李某遗产范围包括A房屋产权及林女士抛售股票所得款9万元的一半,总价值为48万余元。

法院综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从既尊重被继承人李某意愿,又充分保护未成年人小李利益角度出发,最终判决A房屋的产权及抛售股票所得款9万元由林女士继承,林女士向小李支付遗产必要份额内的17万元。

 

律师说法

“必留份”制度是民法典继承编的一项重要制度,属于对被继承人自由处分遗产的限制规定。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因此,能够享受“必留份”需要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第一,继承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第二,该法定继承人既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如果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没有为上述特定的法定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那么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部分,才可遵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进行处理。至于应当为符合条件的特定继承人保留多少的遗产份额,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主要综合考虑被继承人遗产价值、继承人实际生活需要、当地的基本生活水平等因素进行确定。

本案中,李某在订立遗嘱时明知其子年纪尚幼,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却没有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该行为违反了民法典相关规定,因此不能完全按照李某所立遗嘱分配遗产,而应当先为其年幼的儿子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律师提醒,公民处分个人财产的自由并非无限的,因此在订立遗嘱时,不仅要注意遗嘱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同时也要注意法律规定的“必留份”问题,以保障未成年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五条 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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