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打赏主播15万,妻子有权要求返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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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自媒体时代的到来,短视频和直播成为新型的网络娱乐社交模式。有些网友为了支持自己喜欢的主播,不惜豪掷千金打赏、刷礼物。那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私自直播打赏主播,妻子能否要求对方返还钱款呢?

 

基本案情

已婚男子王某沉迷于观看网络直播。刘某是在某网络直播平台注册的一名女主播。王某对刘某的直播尤为钟情,于是王某使用其手机号码在某网络直播平台注册了三个账号,用于观看刘某的直播,同时通过该平台充值购买虚拟礼物,在直播间对刘某进行打赏,累计充值、打赏金额15余万元。后二人互动频繁,在直播间来往密切,逐渐在线下发展为不正当关系。王某还为刘某线下转账、购买礼物等花费5万余元。王某的妻子李某发现王某的行为后,认为王某在未经自己同意的情况下处分了夫妻共同财产,损害了其利益,于是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王某的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刘某、某网络直播平台连带返还打赏钱款。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在某网络直播平台注册账号,并向其账号进行充值、购买虚拟礼物的行为,均签订有相关服务协议,二者成立网络服务合同关系。而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选择消费的种类和方式,妻子李某也没有证据证明网络直播平台的直播内容存在违反法律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因此王某和某网络直播平台之间的网络服务合同合法有效。王某观看直播表演并支付相应对价以及对主播进行打赏,亦是一种网络服务消费行为,且合同已经即时履行完毕,不存在赠与行为。因此,对于李某要求撤销王某和刘某、某网络直播平台之间的赠与、连带返还该部分钱款的行为不予支持。

而王某和刘某在李某和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展为婚外情关系,违背夫妻相互忠实义务,王某未经妻子李某同意赠与刘某钱款,侵犯了李某的财产权益,且违背公序良俗,因此该赠与行为应为无效。现王某和李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系共同共有,并非按份共有,且王某和李某未进行婚内财产分割,因此对于法院认定的属于王某赠与刘某的财产,李某有权要求刘某全部返还。

 

律师说法

从网络打赏的模式来看,打赏行为通常发生在主播表演服务时,用户购买虚拟礼物进行打赏,平台主播则通过直播表演等方式获取虚拟礼物,此种行为并非单纯的获利行为,用户打赏亦是以获取更好地观看体验为目的,因此主播和打赏用户之间不属于赠与合同关系,而是一种双务合同关系。此外,用户在购买虚拟礼物进行打赏后,不仅观看了表演,还可获得平台所提供的个性化的体验,包括使用虚拟礼物时产生的特效体验,提升账户登记并享受登记特权等,因此网络平台亦为用户和主播在互动过程中提供了相应的网络服务,构成服务合同的要件。

在实践中,在双方均已履行完毕服务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后,要求返还相应钱款通常难以得到支持。不过在审理该类案件过程中,法官还会综合考虑打赏人的年龄、行为能力,打赏的金额、频次,打赏是否附条件、是否存在重大误解等情况进行判断。最后律师提醒消费者,一定要树立理性的消费观,量力而行,切莫激情打赏、盲目消费,避免给家人和家庭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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