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意外去世,妻子领百万赔偿却拒绝分给婆婆,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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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不幸车祸去世,获赔百万赔偿金。妻子和婆婆却因分配问题产生纠纷,甚至最后对簿公堂。

 

基本案情

原告张阿姨系王某的母亲,被告1许某和王某系夫妻关系,被告2小王系王某的儿子。2022年6月,王某骑电动自行车行至某路段路口时,被左转弯的货车撞倒,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肇事驾驶员、车辆投保的某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许某人民币117万余元;办理王某丧葬事宜的4万余元由许某支出。赔偿款打入许某账户后,张阿姨迟迟未分到自己应享有的份额,多次索要,许某均拒绝分配。无奈之下,张阿姨将许某和小王起诉到法院,要求分得死亡赔偿金的三分之一即36万余元,加上本属于自己名下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合计39万余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侵权致人死亡的,死亡受害人的最先顺位的近亲属是赔偿权利人。本案中,王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其母、其妻、其子均为王某的第一顺位近亲属,均为王某被侵权死亡的赔偿权利人。许女士作为赔偿权利人与肇事驾驶员、某保险公司达成赔偿协议后获得的赔偿款,应认定为赔偿义务人支付给全部赔偿权利人的赔偿款。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扣除丧葬费和被扶养人生活费后的死亡赔偿金110万余元该如何分割?法院认为,因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主体是死者的近亲属,取得时间亦在公民死亡之后,而遗产系公民死亡时所留的财产,因此死亡赔偿金不是死者的遗产,不能按照遗产继承的规定来分割死亡赔偿金。结合原告、两被告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权利人的经济、生活状况、对死亡赔偿金的依赖程度等情况,法院酌定按原告20%、两被告合计80%的比例分割死亡赔偿金,即许某和小王应从赔偿款中给付张阿姨20%的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25万余元。

 

律师说法

这是一起由死亡赔偿金而引发的共有财产分割纠纷。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也就是说,遗产是在公民死亡前就已经存在的属于公民的合法财产,公民可以在生前立遗嘱予以处理;而死亡赔偿金在公民死亡前并不存在,死亡赔偿金也不是给予死者,不属于死者。因此,死亡赔偿金不是公民的遗产,而是对死者家属整体预期收入损失的一种财产性损害赔偿,其赔偿权利人应为死者的近亲属,即法律规定的配偶、父母、子女等近亲属。

对于死亡赔偿金的分割问题,现行法律并无明确的标准界定。在司法实践当中,死亡赔偿金的分割一般根据与死者生前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当事人的劳动能力、生前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依赖性等因素进行分割。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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