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电梯突发事故致人受伤,谁该为此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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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坐小区电梯时,电梯突然失灵坠落,导致业主受伤住院。这种情况下,业主该找谁索赔?

 

基本案情

邓某居住在A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的某小区内,B物业管理公司是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2022年6月,邓某乘坐电梯时,电梯突然失灵从20楼坠落到18楼,导致邓某受伤。事发后,邓某将此事告知了B物业管理公司,并到医院就诊和住院治疗共计51天。之后双方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于是邓某将A房地产公司、B物业管理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等共计4万元。

庭审中,A房地产公司辩称,其对涉案电梯并无管理、维护义务,对涉案电梯负有管理、维护养护义务的为B物业管理公司。其不是造成邓某损害的侵权行为人。B物业管理公司辩称,其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且其已于2022年3月就电梯维保事宜和某维保公司签订维保服务协议,电梯的维保事宜由该公司负责,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乘坐电梯发生电梯坠落事故,如因电梯自身存在产品质量方面的缺陷或者瑕疵的,由电梯生产厂家承担侵权责任;如因管理、维修、保养不当的,则由物业管理公司、电梯维保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具体到本案,邓某因电梯坠落受伤,于是将A房地产公司、B物业管理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但并未起诉电梯维保单位及电梯生产厂家。A房地产公司并非涉案电梯的管理人,无需承担责任,而B物业管理公司作为案涉电梯的管理人,未能证实其对电梯坠落不存在过错。

因此,B物业管理公司作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一方,应对邓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而B物业管理公司以与某维保公司签订电梯维保服务协议为由抗辩,要求不承担责任的答辩意见不能成立,但B物业管理公司可根据《民法典》第1253条中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的法律规定,向其他责任主体进行追偿,但不能将责任直接推脱到第三方。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B物业管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邓某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共计4万元。

 

律师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1253条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在电梯致人损伤的侵权案件中,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如果电梯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其管理人如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则推定其对电梯造成的损害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中,物业管理公司作为电梯管理人,应对自身管理小区内的电梯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其未能证明对电梯坠落造成的损害不存在过错,因此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律师提醒,业主在使用电梯时,对于其存在异常或者安全隐患的,应通知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修理维护,以保障电梯的正常运行。对于遭受电梯突发事故的业主,应及时保存相关证据。而物业服务企业也应对电梯等物业共同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测,发现问题时应当及时维护排除,以免发生致人损害的事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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