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猎捕、收购大量野生刺猬牟利,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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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资源是大自然的产物,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有人却为一己之私,对野生动物“下黑手”,但终究逃不过法律的严惩!

 

基本案情

2021年秋至2022年4月,蔡某伙同林某携带热成像仪、钳子、篓子等工具,采用强光照射方法,在A镇周边猎捕刺猬20只;蔡某伙同高某(已另案处理),采用强光照射方法,在A镇周边、B镇周边等地,使用热成像、手电、铁钳等工具,非法猎捕野生刺猬842只。林某在A镇、C镇、D镇周边等地,使用热成像仪、手电等工具,采用夜间照明方法,非法猎捕野生刺猬300只。之后,蔡某明知高某等人非法猎捕野生刺猬,分别从林某处非法收购野生刺猬300只,从高某处非法收购野生刺猬824只。

案发以后,经过相关部门物证鉴定,蔡某、林某参与非法猎捕的动物为刺猬,属于国家保护的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每只刺猬的价值为人民币200元。经查,蔡某非法猎捕野生刺猬862只,涉案价值17.24万元;收购野生刺猬1124只,涉案价值22.48万元。林某非法猎捕野生刺猬320只,涉案价值6.4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林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三有动物”刺猬,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蔡某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的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蔡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林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法院以非法狩猎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蔡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律师提醒

野生动物不仅是国家宝贵的自然资源,更是自然生态系统中不可替代的重要组成部分,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狩猎或破坏。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当中,刺猬榜上有名。这也意味着,非法猎捕、收购野生刺猬,不仅破坏生态平衡,还涉嫌违法犯罪,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本案中,被告人蔡某、林某侵犯了国家对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规定,应予以惩处。律师提醒,保护野生动物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广大群众要牢牢树立生态底线意识和法律红线意识,切勿以身试法,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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