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未尽抚养义务,子女可以拒绝赡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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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能否以父母未尽抚养义务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呢?来看今天的案例。

 

基本案情

杨某和小王系母子关系,杨某共有两个子女,女儿智力有残疾。杨某通过种植土地及收取承包费,每年有一定的收入。2015年,杨某曾向法院起诉,要求小王给付赡养费1000元,双方达成协议由王某一次性支付。2022年,杨某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王每月支付赡养费400元。但小王则以其母亲年轻时未尽到抚养子女的义务为由,不愿意支付。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子女能否以母亲未完全尽到抚养责任,作为其不承担赡养义务的理由。

法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和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本案中,杨某年事已高,且有一个智力残疾的女儿共同生活,生活开支必然增大,因此杨某要求小王承担赡养义务,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支持。小王称,年轻时没有对其尽到抚养责任,且杨某有经济来源,所以不愿意承担赡养义务。

法院认为,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父母将子女养大成人,年老时理应受到子女赡养,赡养老人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赡养老人。最终,法院结合双方生活现状考虑,酌情认定小王每月给付杨某赡养费300元。

 

律师说法

对于一般民事行为,权利和义务相对应,但是由于婚姻家庭关系所具有的道德伦理性质,子女对于父母的赡养,并不以父母履行了对子女的赡养义务作为对价。父母是否尽到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与成年后的子女是否赡养年老的父母,是相互独立的两件事情,即使父母因为各种原因没有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但当父母需要赡养时,子女也不能拒绝。

除此之外,《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因此,子女的赡养义务不受父母婚姻关系变化的影响,无论父母是否离婚、再婚,子女的赡养义务都不会因此而消除,子女也不得以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为由,干涉父母的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九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九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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