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日制用工还是非全日制用工?搞不清楚这些容易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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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日制用工与非全日制用工的认定,直接关系到辞退时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问题。两者到底如何区分?让我们来看一起劳动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18年1月,张某入职某幼儿园,从事校车司机工作,双方签订了聘用合同。2023年3月,园方以学生数量减少不再需要配备那么多校车司机为由,通知张某解除劳动关系,并称张某仅在上午上学和下午放学期间接送学生,园方未要求其打卡、考勤,双方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关系,园方有权随时终止劳动关系,并无需向张某支付经济赔偿金。张某认为,自己与园方自2018年起形成劳动关系,且已经连续签订两次以上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标准,并非按小时计算薪酬,因此不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园方的做法属于违法解除。后张某申请劳动仲裁,经当地劳动仲裁委仲裁,裁定园方应向张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园方不服仲裁裁决结果,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其不予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相关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且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的用工形式。

在本案中,被告张某向法院提交了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和2022年3月至2023年3月的工资表,证明双方签订的是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且是按月领取工资。而原告某幼儿园未提交张某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证据,因此应认定双方之间的用工关系符合全日制用工关系的特征,某幼儿园应履行全日制用工的主体责任。某幼儿园裁员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最后,法院判决某幼儿园向被告张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6450元。

 

律师说法

非全日制用工因具有用工时间灵活、用工成本较低等诸多优势,越来越受到一些用人单位的青睐。但对于劳动者来说,全日制用工和非全日制用工在保障自身权益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异。

第一,是否必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可以不订立书面合同,只订立口头协议。而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必须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二,是否可以同时订立多个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而全日制用工,劳动者一般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第三,是否需要约定试用期。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不能和劳动者约定试用期。而全日制用工,除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不满三个月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可依法约定试用期。

第四,劳动合同的解除。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而终止用工,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而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除一些特别规定外,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存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还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五,工作时间。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一般平均每日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工作时间较为自由灵活。而全日制用工,执行标准工时制度,即劳动者每天工作一般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

第六,工资支付。非全日制用工,以小时工资为计酬方式,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工资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而全日制用工,一般以月薪为计酬方式,用人单位应按月支付工资,月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

第七,社会保险。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只需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其他几项的社会保险无需缴纳。而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五项社会保险。

律师在此提醒,用人单位如需非全日制劳动者补充劳动力,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关于非全日制用工工作时间、工资结算周期等方面的规范,并尽量采用书面形式与非全日制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约定具体的条款。而劳动者在应聘时应详细了解自己的用工性质,如遇劳动纠纷,应及时留存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工资凭证等证据,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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