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员工虚报婚育情况,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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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职工入职时隐瞒婚育事实,是否合法呢?对于虚报婚育的女员工,公司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吗?

2021年3月10日,蔡女士入职某文化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2021年3月15日至2024年3月15日。在应聘入职时,蔡女士填写应聘登记表时虚报了自己的婚育状况。2021年6月15日,公司以蔡女士隐瞒婚育情况,提供不实信息,构成欺诈为由,向其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此时蔡女士已怀孕。

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蔡女士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被仲裁委驳回。于是蔡女士诉至法院,并认为婚育情况属于个人隐私,自己并无告知公司的义务。即使没有如实填写,也不能认定构成欺诈。

 

女职工隐孕入职合法吗?

《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需要注意的是,这里强调劳动者需要如实说明的是“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

如果劳动者隐瞒的情况是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比如谎报学历等,那么就可以认为劳动者是以欺诈的手段,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招聘的是孕妇禁忌或者不适合从事的特定岗位,比如高强度体力劳动、特殊的有毒作业等,并且在用人单位已明确告知岗位性质的情况下,劳动者仍然虚报怀孕状况办理入职的,用人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合法行为。

此外,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同时人社部等九部门曾明确通知: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过程中,不得限定性别,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妇女求职就业、拒绝录用妇女,不得询问妇女婚育状况,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

所以,如果用人单位招聘的不是孕妇禁忌或不适合从事的岗位,劳动者是否怀孕就属于个人隐私问题,应聘者有权不予提供或不予告知相关信息内容。因此,蔡女士在应聘时虚报个人婚育状况,并不构成欺诈,公司不能以此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怀孕期间被辞退可以获得赔偿吗

如果用人单位以员工怀孕为由,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就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给予经济赔偿金。根据规定,经济赔偿金按照经济补偿金的二倍向劳动者进行支付。

而经济补偿金则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一般情况下,婚育情况属于个人隐私,劳动者没有告知用人单位的义务。如果劳动者入职后因怀孕而被辞退,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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