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长3个月试用期后公司辞退员工?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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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满后,公司延长试用期,之后又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辞退员工,这合理吗?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高先生入职某传媒公司担任项目总监,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内工资1.2万元/月,转正后1.5万元/月。2022年10月,3个月试用期即将届满前,公司以试用期期间表现欠佳为由,和高先生协商一致,延长其试用期至2023年1月。同年12月,公司以高先生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提出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后双方多次就离职补偿等事宜进行沟通,但均未达成一致意见。

2023年2月,高先生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公司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的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由于仲裁裁决未支持高先生全部请求,于是高先生将公司起诉到法院。传媒公司辩称,3个月试用期内高先生表现欠佳,公司是基于继续考察的目的和高先生协商延长试用期至6个月,并未超出试用期时长的法定上限。此后因高先生仍表现欠佳,因此以其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公司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法院驳回高先生的全部请求。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本案中,某传媒公司在约定的3个月试用期期临近届满时,与高先生协商延长试用期至6个月,虽未超过法定最高期限,但《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在劳动者工作内容和岗位均无变化的情况下,上述延长试用期的行为实质为二次约定试用期,应为无效。因此,某传媒公司在违法延长的试用期内,以高先生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构成违法解除。最终,法院判决某传媒公司支付高先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并依双方约定补足试用期期间的工资差额。

 

律师说法

试用期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互考察、双向选择的期间。然而在实践当中,不少企业却认为试用期内可以随意开除员工,但这样的想法是不正确的。实际上,试用期内解除权的行使,仍然受到法律严格的限制,只有法律明确赋予企业解除权的情况下,才属于合法解除。而对于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这一情形的解除权行使,企业不仅需要举证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具体事实成立,同时解除行为还应在试用期届满前作出,否则均会构成违法解除,并需要承担支付赔偿金等法律后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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