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施工时发生意外,经过层层分包应该找谁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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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建筑施工时,经过层层分包,如果发生意外,责任由谁担,损失由谁赔?

小张把自己的安置房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发包给大刘承建,双方口头约定由大刘提供技术、人工、设备等,小张提供建房材料。

大刘在施工过程中,把房子的混凝土浇筑工程分包给杨某,双方口头约定由杨某提供机器、人员,大刘提供混泥土材料。杨某请李某一起从事混凝土浇筑作业,双方约定浇筑一层付给李某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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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施工过程中,李某不慎从楼面上坠落到地面,造成受伤。事发时小张和大刘不在场。大刘也没有在施工房屋四周搭建防护装置。受伤的李某把小张、大刘、杨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4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小张把房子分包给不具有施工资质的大刘承建,对选任、指示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大刘、杨某分别因安全措施不力、没有尽到提醒和安全防范义务,各自承担30%的赔偿责任。李某没尽到安全意识,自身具有过错,承担30%的责任。

 

案中各自的施工关系是什么

案例涉及的人物关系比较多,因此厘清各自的工作关系,显得非常必要。因为不同的关系,责任承担也会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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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小张把安置房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分包给大刘承建,因此双方属于承揽关系。杨某从大刘处接受房子混凝土浇筑工程,因此杨某和大刘也属于承揽关系。而后面杨某聘请李某从事混凝土浇筑作业,因此双方形成劳务关系。

 

劳务关系和承揽关系的区别

一般来说,承揽关系和劳务关系主要有以下区别。

一是是否存在管理监督关系。在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者和接受劳务方之间属于平等民事主体关系,两者虽不具有人身从属关系,但提供劳务者受到接受劳务方的监督和管理。

这里的监督和管理,不必一定存在监督的事实,提供劳动工具、指定工作场所都可以被认为存在监督可能。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具有独立性,依靠自己的独立判断进行工作,不受定作人的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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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是否注重工作过程。在劳务关系中,劳务者只要按照约定的要求完成劳动,就已经尽到合同义务,并不需要劳动是否拥有特定的成果。

而承揽关系,定作人不仅需要承揽人利用自己的技术、工具,按照约定从事一定的工作,还需要转化为相对应的工作成果,并且把成果交付给定作人。也就是说,承揽关系是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只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

三是是否报酬一次性结算。承揽关系中,承揽人的工作报酬一般是一次性结算,而劳务关系中是定期给付劳动报酬,具有时间的连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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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是否自带劳动设备。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必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等完成定作方的工作任务。

而劳务关系中,一般情况下,提供劳务者只需要提供自身的劳动力,不需要提供相关设备。

当然也有用人单位没有对应工具,那么就需要提供劳务者自带工具。因此需要结合其他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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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的来说,当存在监督、管理关系,由一方提供劳动工具、指定工作场所、限定工作时间,另一方提供劳务,不论有无特定工作成果,并且按照劳动时间定期给付劳动报酬的,一般可以认为双方属于劳务关系。

 

分包后出意外向谁索赔

在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者发生意外受伤,一般由双方按照各自过错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按照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由接受劳务方承担赔偿责任。

而在承揽关系中,根据《民法典》第1193条的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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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承揽人需要独自承担意外风险,而定作人只对定作工作中的选任或指示的过失承担责任。

选任指的是对劳务者资质的审核义务,如果没有尽到审核义务,很有可能被认定为存在选任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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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分清楚了吗?劳务关系和承揽关系截然不同,只有厘清两者的区别,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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