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产假期间拒返岗却遭公司辞退?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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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根据相关规定申请休产假,但公司只批两个月假期。后公司以未按要求返岗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劳动者该如何维权?

 

基本案情

王某于2019年3月与某文化传播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入职该公司从事品牌专员工作。因预产假期临近,王某于2022年6月向公司申请休产假。在产假期间,公司告知王某只批准其两个月的产假期。因王某未按公司要求返岗,2022年8月起,该公司便停发其工资,并于2022年9月1日在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中以“在职人员主动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停缴王某的社会保险。后双方发生纠纷,王某申请劳动仲裁。经仲裁裁决后,该公司不服,于是起诉到法院,请求确认公司未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判令其无需向王某支付赔偿金,不应支付178日产假期工资。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作为公司职工,依法应当享受的产假期间为178天,王某不同意在产假期内返岗上班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某文化传播公司在王某拒绝其提前返岗的要求后,停发王某的工资,并以“在职人员主动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停缴王某的社会保险的行为,违反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规定,因此应确认公司与王某之间的劳动关系系公司违法解除,该公司应向王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并支付其产假期工资。

 

律师说法

产假制度是保护生育妇女的重要制度之一,对于母亲及新生儿的身心健康和提振生育水平具有重要意义。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怀孕、产假、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同时,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女性职工的产假为98天,但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为促进生育,对符合生育政策的女职工,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该规定享受地方法规规定的假期,而广东省则规定了符合政策生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80天。因此在女性职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保障其产假权利,并支付相应的产假期工资。

 

法条链接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在子女三周岁以内,父母每年各享受十日的育儿假。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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