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为员工投保商业险,能否免除其工伤赔偿责任?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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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了商业保险,但未参加工伤保险。如果员工发生工伤,用人单位能否免除其工伤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王某入职某电力公司,从事高低压线路相关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2022年4月,王某在公司承建项目施工作业中受伤。同年10月,当地人社局认定王某所受伤害属于工伤,经鉴定为伤残十级。发生工伤时,电力公司没有为王某参加工伤保险,仅针对上述施工项目购买了商业团体意外保险。后保险公司根据伤残等级向王某支付了保险理赔款。2023年3月,王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经仲裁裁决后,电力公司不服,于是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公司无需另外支付工伤待遇。

 

法院判决

庭审上,电力公司辩称,保险公司已就王某受到的意外伤害向王某支付了相关理赔款,公司无需另外支付工伤待遇。而王某认为,商业保险不能替代工伤保险,电力公司仍需支付工伤待遇。

法院审理后认为,工伤保险是国家强制实施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通过任何形式免除或者变相免除。用人单位应当缴纳工伤保险而未缴纳的,职工发生工伤后,应当承担职工依法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而企业为实施特定项目而购买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属于商业保险性质,无法替代工伤保险功能。法律未规定劳动者在发生工伤时,工伤保险待遇与商业保险待遇不能兼得,用人单位主张无需另外支付工伤待遇,于法无据,因此劳动者在获得商业保险赔付后,仍有向用人单位索赔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最终,法院判决解除某电力公司与王某之间的劳动关系,并判决电力公司支付王某停工留薪期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费用。

 

律师说法

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为减少支出、节约成本,未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导致工伤职工不能及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缴纳工保险而未缴纳的,职工发生工伤后,工伤保险待遇将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因此,如果用人单位想要真正地分散工伤风险,则应当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而企业为实施特定项目为员工购买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属于商业保险,该保险无法替代工伤保险功能,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法定义务及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责任。简而言之,对于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工伤职工,在获得保险公司理赔后,仍有权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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