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外租房,上班途中受伤公司需要担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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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提供宿舍,员工却在外租房住。如果员工在通勤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能不能认定为工伤呢?

小李是某汽车公司员工,公司为其安排了员工宿舍,但是小李在住了一段时间后,因某些原因选择在外租房居住。某天小李骑着电动车从租住地出发去公司上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小李负事故次要责任。

之后,小李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经调查核实,人社局认定小李受到的交通事故伤害为工伤。但公司方面认为,小李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段并非小李工作时间,并且公司在履行合同期间,已向小李提供了员工宿舍,但小李舍近求远,自行在外租住,大大增加了其发生交通事故的风险,因此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小李承担。于是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怎样认定上下班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交通轨道、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因此,认定“上下班途中”的工伤,需要满足以下3个条件:

一是需要在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这里的时间,既包括正常上下班,也包括下班后的加班,或为错开交通高峰而延迟回家的时间。所谓“合理路线”,也就是往返于工作场所和住所地之间的正常路线,但并非指绝对两点之间的直线路线。

二是伤害是由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所造成的。所谓的“交通事故”指的是车辆在道路上的行驶途中,因过错或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这里的“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但无论如何,事故的原因必须是上述4种情况中的一种,除此之外都不能进行认定。

三是事故必须是“非本人主要责任”。换句话说,只要交警部门出具的认定不是本人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哪怕是被认定为同等责任,也是可以认定为工伤的。

 

本案小李是否属于工伤?

具体到本案,除了前述的法律规定外,相关司法解释还明确规定了: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可以认定为“上下班途中”。

因此,小李在外面租房居住,从其发生事故的地点、上班路线和方向,可以认定其当天是从租住地出发,在上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并且交警部门认定小李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的情形,所以可以认定小李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

对于公司方面认为安排了员工宿舍,而小李私自在外租房居住,上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应认定为工伤,并无法律依据,因此公司要求撤销认定工伤决定的理由不成立。最终法院予以驳回。

上下班路上受伤并非不能认定工伤,只要满足法律规定的相应条件,劳动者也是可以向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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