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时提供虚假学历,公司可以辞退吗?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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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到一年求职季,许多毕业生为了找到一份好的工作,一遍遍地修改润色自己的简历,希望第一眼赢得心仪单位的青睐。那么,在能力符合要求的情况下,为了获得进入公司的“敲门砖”,在简历上虚报学历,最终会怎么样呢?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10日,小胡向某公司求职,提交了个人简历并填写面试登记表,上面写明其在某大学物流专业学习,非全日制本科。在登记表员工声明部分,小胡写明承诺所写的一切资料真实,并自愿承担因隐瞒事实而带来的一切后果。随后签字确认。之后公司向小胡发送了《录用确认函》,约定税前工资2万元,并通知其携带学历证书原件等资料报到。

2021年10月15日,小胡准时报到并和公司签订了协议,其中约定小胡的工资和《录用确认函》一致,公司如发现小胡提供的个人资料或信息存在虚假情况,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关系,无需支付任何补偿。2022年1月,公司在征询工会意见后,以小胡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向小胡发送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小胡不服,经劳动仲裁后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法院审理

法庭上,小胡认为,公司在招聘时没有提出学历要求,双方不是因学历才建立的劳动关系,自己的工作能力和岗位相匹配,在试用期内持续超额完成业绩指标,是公司方面不愿意兑现承诺的高薪。自己自学某大学物流课程,后来因为工作等原因学业未完成,最终没有取得学历证书。而公司单纯以自己提供虚假学历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小胡和公司已建立劳动关系。在劳动关系在,诚实守信是劳动者入职的最基本要求,不因劳动者是否胜任工作而排除。

在入职之前,小胡提供的简历、面试登记表都载明了其学习和工作经历,公司在《录用确认函》文件中也明确要求小胡提交学历证书原件,并且小胡签字确认承诺其提供的资料和信息真实,自愿承担因隐瞒事实而带来的一切后果,说明小明知晓公司对学历的要求,以及不如实提供资料信息的后果。但在本案中,小胡未能如实提供相关资料,既违反了双方的此前的约定,也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同时亦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违背。

因此,公司以小胡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在征询工会意见后,解除和小胡的劳动关系,不属于违法解除。所以,小胡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赔偿金,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小胡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诚信是一个人立足于世的最基本品质。应聘者的学历情况,是用人单位考量劳动者能力的重要参考因素,应聘者有义务在应聘过程中做到诚实守信,提供真实的个人资料和信息。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劳动者存在学历造假,那么该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用人单位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关系,并且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本案中,小胡虽在工作岗位上干得风生水起,但虚报学历却是不争的事实,其也因此失去了薪酬丰厚的工作。因此在此提醒大家,欺诈只会坠入失信深渊,对客户诚信才是长久的生财之道。在应聘面试时,不应夸大甚至虚报简历,在带好毕业证书的同时,更要记得带着诚信。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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