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后开公司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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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离职后另起炉灶,设立和前公司经营范围重合的新公司,那么前公司能否向其主张赔偿呢?让我们来看今天的案例。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张某进入某健身工作室,岗位为工作室管理经理。在职期间,张某和该工作室签订了《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在职期间及离职后一年内,在公司方圆10公里内,不得以自营、被雇佣、为他人经营等任何方式,从事和公司相同或类似或有竞争关系的产品或服务行为,如违反约定,需支付公司违约金。2022年5月,张某离职,某健身工作室按月支付了竞业限制补偿金。

过了一个多月,工作室发现张某在距离其经营场所不足5公里的地方成立了从事同类业务的公司,于是提出仲裁申请,后不服仲裁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违约金20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作为某健身工作室的高级管理人员,因职务需要掌握了工作室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经营秘密等商业秘密,属于负有保密义务的主体,但张某离职未满一年即在距离某健身工作室5公里范围内设立同类业务公司的行为,已违反《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构成严重违约。经综合考量张某的工作年限、工资水平及过错程度等情形,法院判决张某向某健身工作室赔偿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10万元。

 

律师说法

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和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劳动者在离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到和本单位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竞业限制属于双务合同,用人单位在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同时,也应按照约定按月支付限制期内的经济补偿金,以此实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利益平衡。

律师提醒,用人单位应恪守诚信职业道德、积极履行补偿义务,才能享受对等权利、降低商业风险;劳动者在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时,要注意明确竞业限制范围、地域、期限以及补偿标准等条款内容,签定协议后务必谨遵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否则将面临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利后果。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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